先说结论: 在美国(联邦海关法,适用于各个口岸),扣货(detention) 是 CBP 还没决定货物能不能入境。货物交验后 5 个工作日内,CBP 要决定放行还是扣留;货物交验后 30 天内(法律另有授权的更长期限除外)仍没有最终决定的,视为拒绝入境,进口商可以对此提出抗议(protest)。扣押(seizure) 是 CBP 官员有合理理由认为违反了海关执行的法律,货物因此可能被没收(forfeiture)。扣押通知会说明涉嫌违反的法律和事实,利害关系人可以在通知寄出之日起 30 天内提出救济申请(Petition for Relief),具体以通知写明的期限为准。
两种通知的期限和应对方式完全不同,收到后第一件事是看清楚手上是哪一种。
扣货和扣押:对比表
| 扣货查验(Detention) | 扣押(Seizure) | |
|---|---|---|
| CBP 在做什么 | 决定货物是否可以入境(admissibility) | 认为违法、货物可能被没收 |
| 何时开始 | 货物交验后 5 个工作日内未放行,即视为被扣留 | CBP 官员有合理理由认为违法时扣押,扣押当时应给收据 |
| 通知 | 决定扣留后 5 个工作日内发出扣货通知 | 书面通知,写明涉嫌违反的法律、具体行为和货物情况 |
| 通知要写什么 | 扣留开始(含交验日期)、扣留原因、预计时长、要做的检测或调查、补充哪些资料可以加快处理 | 告知可以依 19 U.S.C. 1618 申请减免(remission / mitigation) |
| 关键期限 | 交验后 30 天内没有最终决定,视为拒绝入境(deemed exclusion) | 救济申请一般在通知寄出之日起 30 天内提交;可申请延期,是否批准由罚没官员决定 |
| 主要救济途径 | 对最终决定或视为拒绝入境提出抗议(protest) | 向罚没办公室(FP&F)提交救济申请,或进入法院没收程序 |
| 可能的结果 | 放行;拒绝入境,在法律允许时 CBP 可以准许退运出境(费用由进口商承担);法律另有规定时可能被扣押没收 | 罚没官员可以减免或撤销;未获减免的,可能进入没收程序 |
依据:19 U.S.C. §1499(c);19 CFR §151.16;19 CFR §162.21;19 CFR §162.31;19 CFR §171.2;19 CFR §171.11。
扣货的时间线
以下期限按联邦法规整理,从“货物交验”算起。按 19 CFR §151.16(b),交验指货物处于 CBP 官员可以查看检验的状态;只把货柜交给查验官员,不算交验。
| 时间点 | 发生什么 | 依据 |
|---|---|---|
| 交验后 5 个工作日内 | CBP 决定放行或扣留;未放行即视为扣留 | 19 U.S.C. §1499(c)(1);19 CFR §151.16(b) |
| 决定扣留后 5 个工作日内 | CBP 向进口商或利害关系人发出扣货通知 | 19 U.S.C. §1499(c)(2);19 CFR §151.16(c) |
| 扣留期间 | 进口商可书面要求 CBP 提供检测结果及检测方法说明(专有或执法用方法除外) | 19 CFR §151.16(d) |
| 交验后 30 天内(法律另有授权的更长期限除外) | CBP 应作出能否入境的最终决定;逾期未决定,视为拒绝入境,可以对此提出抗议 | 19 U.S.C. §1499(c)(5)(A);19 CFR §151.16(e)–(f) |
| 提出抗议后 30 天内 | CBP 未批准或驳回的,视为驳回,可以向法院起诉 | 19 U.S.C. §1499(c)(5)(B);19 CFR §151.16(g) |
抗议的提交期限:对 2004 年 12 月 18 日当天或之后的入境(entry),在相关决定(例如拒绝入境的书面通知)之日起 180 天内提交(19 CFR §174.12)。
注意:由 CBP 代 FDA 等其他联邦机构执行的扣留,入境决定权在那些机构,不适用上面这套扣货规则(19 U.S.C. §1499(c);19 CFR §151.16(a))。
收到 CBP 通知后的 7 件事
- 保留原件和信封,记下收到日期。 扣押的救济申请期限从通知寄出之日起算,不是收到之日。
- 先确认通知类型。 看标题和正文写的是扣留(detention)还是扣押(seizure)、没收(forfeiture),还是罚款(penalty)。罚款通知的救济申请期限是寄出后 60 天,和扣押不同(19 CFR §171.2(b))。
- 扣货通知:逐项看“补充哪些资料可以加快处理”。 法律要求通知写明这一点,按要求整理发票、合同、产地证明、品牌授权等文件,尽快回复。
- 需要时书面索取检测结果。 被扣留的货物做过检测的,可以书面要求 CBP 提供结果和检测方法说明。
- 算好期限。 扣货从交验日起算 30 天,到期没有最终决定即视为拒绝入境;扣押的救济申请一般在通知寄出后 30 天内提交,以通知写明的期限为准:临近诉讼时效时,通知可以指定更短的期限,最短 7 个工作日(19 CFR §171.2(e))。有需要可以向罚没办公室申请延期,是否批准由罚没官员视情况决定(19 CFR §171.2(c))。
- 扣押通知:先想清楚走哪条路再签字。 通知会说明,除非申请人明确同意暂缓法院或行政没收程序、等待行政救济结束,否则案件会被移交联邦检察官或美国司法部(DOJ)提起司法程序,或开始简易没收程序(19 CFR §162.31(a))。选择不同,后续程序和风险也不同,签署任何文件前请先咨询律师。
- 准备证明“没有违法”或“情有可原”的材料。 罚没办公室认定涉嫌违法的行为确实没有发生时,可以撤销整个主张(19 CFR §171.11(b));其他情况可以申请减免,是否减免由罚没官员决定(19 CFR §171.11(a))。交易链条、付款记录、授权文件和以往合规记录都可能用得上。
常见误区
- “扣货就是要被没收了。” 不一定。扣货阶段 CBP 还在判断能否入境,可以放行;法律另有规定时,被扣留的货物可能被扣押和没收(19 U.S.C. §1499(c)(4))。
- “等 CBP 通知就好。” 交验后 30 天仍无最终决定的,法律视为拒绝入境,进口商可以对此提出抗议(19 CFR §151.16(f));抗议期限如何起算,请咨询律师。不要只等,要主动跟进。
- “找报关行处理就够了。” 报关行可以协助查验和补文件;涉及扣押、没收、抗议和法院程序时,需要评估法律风险和程序选择。
- “检验的费用由海关承担。” 除在公共仓库查验的情况外,为查验准备和搬运货物的费用由进口商承担(19 CFR §151.16(b)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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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,不构成法律意见,也不建立律师与客户关系。本文说明的是美国联邦海关法规,适用于各个口岸,不涉及各州法律;法规和 CBP 做法可能变化,个别情况请咨询律师。律师广告(Attorney Advertising)。
